偶起诉状
| 我对司法失望了 | 2007-05-12 18:3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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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(2007)泉民终字第498号 上诉人(原审原告):杨棋东,男20岁,汉族,住泉州市惠安县洛阳镇屿头村岭埔巷40号,联系电话:13515055033。 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分公司 地址:福建泉州刺桐东路移动通信大厦。法人代表:环志敏职务:总经理 .联系电话:22106176. 13515055533 。。。。。。 。。。。。。 。。。。。。 综上所述,本院认为,上诉人 杨棋东就其两部手机号码与被上诉人泉州移动通信公司之间达成的 移动通信服务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,协议合法有效。被上诉人从 上诉人手机帐户代为扣去相关信..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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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起诉移动第6次 | 2007-04-27 17:3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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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起诉状(5月10开庭) 原告:杨棋东,男21岁,汉族,住泉州市惠安县洛阳镇屿头村岭埔巷40号,联系电话:13515055033。 被告一: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通信地址:福建泉州刺桐东路移动通信大厦。 法定代表人:环志敏 职务:总经理 .联系电话:22106176. 被告二:广州新嵘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: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3号华建大厦A座15楼 法定代表人:翟才忠 联系电话:020-85613430 邮政编码:510630 诉讼请求: 1.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双倍赔偿非法占有的费用共计36元。 2: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诉讼而..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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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3月15起诉移动月租 | 2007-03-16 10:1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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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起诉状 原告:杨棋东,男21岁,汉族,住泉州市惠安县洛阳镇屿头村岭埔巷40号,联系电话:13515055033。 第一被告: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通信地址:福建泉州刺桐东路移动通信大厦。 法定代表人:环志敏 职务:总经理 .联系电话:22106176. 诉讼请求: 1.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一个月的月租费20元并停止收取。 2.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;。 事实与理由: 原告一直是移动的忠实用户,号码位13515055033.品牌是动感地带。每个月原告都按规定的去交纳话费,但是每个月移动公司都收取原告的月租费用,原告就感觉非常奇怪了,原告没有跟移动公司..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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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3.15开庭审理移动 | 2007-02-18 19:4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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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立案教程 | 2007-02-18 19:41 |
| 新年好啊!在这在给大家拜个年!难得晚上有空就在帮各位朋友做点我认为有用的,现在就来谈谈立案的过程,证据,起诉书,那些都已经准备好了,那现在我们去法院的立案厅立案吧,走,一起去。在这先告诉朋友,起诉书的份件,可别少了!自己当然要留一份可以是正本,法院当然少不了吧,被告呢?当然也要啊,你要告他,也应该让他知道吧,几个被告就几份!现在我们就把起诉书交给立案厅的工作人员。他们过目后,没有错的话一般是马上受理!当然我因为起诉多了,他们不一定马上受理的,叫我先回去,他们在一个星期内会答复的,其实只要符合条件,都是可以立案的。立案厅的工作人员同意受理那你要把身份证的原件给他看,好了,这个时候他就会拿出下面..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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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移动第一上诉状 | 2007-02-09 17:2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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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(原审原告):杨棋东,男20岁,汉族,住泉州市惠安县洛阳镇屿头村岭埔巷40号,联系电话:135150*****。 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分公司 地址:福建泉州刺桐东路移动通信大厦。法人代表:环志敏职务:总经理 .联系电话:22106176. 13515055533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泉州市丰泽人民法院(2006)丰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,现提出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如下: 上诉请求 1、撤消泉州市丰泽人民法院(2006)丰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。 2、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. 3、本案一审、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..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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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联通第四诉判决书 | 2006-12-23 21:0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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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联通第3诉判决书 | 2006-12-23 16:3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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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联通第2诉判决书 | 2006-12-23 16:3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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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让各位看官开开眼界 | 2006-11-25 14:3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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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移动第四诉 | 2006-10-24 16: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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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起诉状 原告:杨棋东,男20岁,汉族,泉州市********,联系电话:1351505****. 第一被告: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分公司 地址: 福建泉州刺桐东路移动通信大厦。法人代表:环志敏. 联系电话:22106176. 第二被告:湖南众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.地址:长沙市韶山中路289号中商大厦1401室 邮 政编码:410007 法人代表:钟亚玲.联系电话:0731-4131021 诉讼请求: 1:判令两被告将其非法所得“代收费”10元根据《消法》双倍返还20元。 2:判令被告承担象征性赔偿用户误工费、交通费、电话费、复印费 共计1元。 3:.判令被告承担..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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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移动第三诉 | 2006-10-21 18:1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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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起诉状 原告:杨棋东,男20岁,汉族,泉州市**********,联系电话:135150***** 第一被告: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分公司 地址:福建泉州刺桐东路移动通信大厦。法人代表:环志敏. 联系电话:22106176. 第二被告:深圳市清华深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. 地址: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清华大学研究院C区6层 法人代表:陆讯 联系电话:0755-26551222 诉讼请求: 1:判令将其非法所得梦网信息费20元根据《消法》双倍返还。 2:判令被告承担象征性赔偿用户误工费、交通费、电话费、复印费 共计0.1元。 3:.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; 事实与理由:..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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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联通第三诉开庭经过的一些对话 | 2006-09-05 20:3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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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开庭了,今天有空就来写写可笑的经过!给大家看看!事情经过大致说一下!原告被联通公司扣去了640元的"代收费"。联通公司上面的发票也是写“代收费”640元。但原告发现8200扣的是444元,所以诉讼请求是:.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888元及向原告赔礼道歉. 1:联通律师说:因为他们代8200扣的是262元,在7月份的时候已经退了双倍524元.(发票上写的是640元,他说只有262元,其他的是带其他公司如SP9000收取的,但却没有办法给出证据证明是如何收取的,睁眼说瞎话) 2:联通律师说:请问一下那个号码是否还在使用呢?原告:已经再次被联通公司扣去了600多元导致欠费停机了。联通律师说:那你有没有去交..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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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联通第五诉 | 2006-09-02 23:2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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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起诉状 原告:杨棋东,男20岁,汉族,泉州市******,联系电话:1351505**** 被告: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分公司,地址:泉州市丰泽街联通大楼.法人代表:许海谋 联系电话:0595-22289133. 诉讼请求 : 1.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980元及向原告赔礼道歉。 2.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 事实与理由: 原告手机(1327508****)2006年8月份的原告发送多条9999到9108,收到了9108好多条的下行,但内容没有一条有资费说明的,后来原告发现产生了很多的话费,向联通公..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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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起诉联通第四状(判决) | 2006-08-10 09:4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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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起诉状 原告:杨棋东,男20岁,汉族,泉州市******,联系电话:1351505**** 被告: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分公司,地址:泉州市丰泽街联通大楼.法人代表:许海谋 联系电话:0595-22289133. 诉讼请求 : 1.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22元及向原告赔礼道歉。 2.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 事实与理由: 原告发现手机(1306713****)2006年7月份的发票上又有一项“代收费”11元。原告根据以往的经验,收到不明信息都不轻易的..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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